2.合作期滿後,雙方應根據原合作合同決定是否續約及如何續約;原合作合同沒有約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設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雙方同意續訂合同的,應當在合作期滿180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第二十四條合作企業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協商,並在合作企業合同中規定。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長合作期限的,應當在合作期滿壹百八十天前向審批機構提出申請。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