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61條明確規定,企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1990 11)規定,聯營名義實際是借款,違反相關金融法規,應認定合同無效;
(3)199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借款人逾期不還貸款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企業借款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為無效合同。
法律依據:《貸款通則》第61條。各級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供銷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等基金會不得從事存款、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