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保險人以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盡到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擴展數據:
保險人已受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申請並收取保險費,但未作出是否承保的聲明。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條件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但應當退還已經收取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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