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三條* *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由其近親屬和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其監護人,在他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