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若幹規定》。
第八條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業務需要,從事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進行。
第九條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有效擔保或者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限制消費令執行完畢後解除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內,通過通知或者公告及時解除限制消費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