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第四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由司法部統壹制作和頒發。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負責本省(區、市)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審核、審批和發放。地(市)司法局負責本地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受理、初審、提交和發放。地處偏遠、交通不便地區的,當地(市)司法局可委托縣級司法局接收申請材料,並轉發當地(市)司法局進行初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