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不認為法律壹定是至高無上的,就像我們說法律也有良法和惡法之分。法律是人們生活的規範,是人們習慣的規範,所以“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非邏輯”(正如羅翔所說)。如果我們的行為達到了法律的“標準”,那只能說我們達到了大多數人* * *知識的標準。我們無法預測生活的復雜性,即使有些行為符合法律和程序,也很難保證個案的公正性。人的行為不是法律規定的,法律是從人的行為中總結出來的。只要是人們習慣可以接受的,那麽法律就不能禁止。比如妳住在邊境上,在邊境附近和另壹個國家的人談戀愛,法律沒有必要在妳去的時候嚴格控制這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