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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在法律中的解釋是什麽?

法律規定的居住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屬於用益物權。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具有人身專屬性,不得轉讓和繼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366條

權利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占有、使用他人房屋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需要。

第368條

居住權免費設立,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在登記時確立。

第369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具有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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