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366條
權利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占有、使用他人房屋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需要。
第368條
居住權免費設立,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在登記時確立。
第369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具有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