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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證據是促進了真理的發現還是阻礙了真理的發現?

這是壹個辯證的關系。

第壹,如果證據真實、客觀、與案件事實相關,可以起到推動作用;

二、如果證據是虛假的、偽造的、與案件事實無關的,只能起到妨礙作用。

3.未及時收集證據可能導致證據滅失;程序違法,關鍵證據可能不被采信。

所以法律規定了最終證據的標準:1。應當全面審查證據的真實性。2、證據的證明力,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從證據與待證明的事實、證據之間的關系等方面進行審查和判斷。3.證據具有內在關聯性,只有* * *指向同壹待證事實,且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時,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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