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止遺撒、流失、泄漏或者其他汙染環境的行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河流、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傾倒、堆放、貯存固體廢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