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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辯論過程中的辯論規則

法律分析: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審判長宣布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後,原告將首先就法庭調查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陳述意見。原告陳述後,如果原告有代理人,其代理人將對原告的陳述進行補充或進壹步說明,以便更好地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如果原告不出庭,他的訴訟代理人可以發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a)各方的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閱讀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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