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 (二)集資款因肆意揮霍無法歸還的,以金融貸款詐騙罪為依據《合同法》第281條。
我們會根據信用記錄和簽訂合同的金額,以家庭為單位向法院申請強制查封或扣劃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