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按《民法典》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2、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連續穩定的* * *同居。
配偶仍與他人同居的,視為婚姻的錯誤壹方。離婚時,人民法院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分割夫妻財產,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4條* * *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婚姻關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