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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和啟封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滿意請采納。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在財產糾紛案件中,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五十四條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護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保護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請由保管人保管。查封、扣押、凍結擔保物權人占有的擔保財產,壹般由擔保物權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質權和留置權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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