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適用的原則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行政法規、規章等。,另壹個是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具有法律約束力。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在司法文書中直接適用。
最高法院的答復、回復等。不是司法解釋,而是省高院對某壹類案件或某壹特殊代表性案件的請示。它沒有法律效力,但總體上可以指導下級法院的司法實踐。下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根據最高法院的批復、批復等精神作出判決。,但不能在裁判文書中直接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