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員由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和人民調解委員會指定的人員擔任。
《中國人民民調解決辦法》第13條規定,人民調解員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和人民調解委員會指定的人員擔任。第14條規定,人民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熱心人民調解事業、具有壹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的成年公民擔任。
《國家人民調解工作規範》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聘請壹定數量的專職和兼職人民調解員,並註意招聘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心理咨詢師、醫生、教師或者專家學者等社會專業人員,以及退休法官、檢察官、警察、司法行政幹警和信訪、工會、婦聯等部門退休人員擔任人民調解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