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意味著法院要加強判決的立案、審判和執行工作,做好判決的立案、審判和執行工作。
常設審判是指立案、審理案件、執行判決三個具體環節。
立案:受理當事人提出的立案起訴申請。
案件審理:對當事人提起的案件,依法進行審理和判決。
判決執行:判決生效後,依法執行。當事人不能主動完成執行的,法院執行部門應當積極介入,依法維護判決中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