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部門負責制定法院內部的培訓教育計劃,根據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員的需要,安排培訓班、研討會等活動,提高從業人員的法律知識和業務水平。
2.教育部門協調和組織法官、法院審判人員和行政人員的培訓課程,包括法律理論知識、審判實踐和司法宣傳,以確保法院工作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