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宣判,應當公開進行。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布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送達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