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和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他們得到及時治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未治愈或者疑似傳染病未消除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傳播傳染病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