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的對象無效,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百三十三條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對已執行的財產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或者不返還,並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