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0次會議於2004年6月26日通過,並於2005年6月115日公布,自2005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拍賣動產應當在拍賣前七日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利應當在拍賣前十五日公告。見/p/4318580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