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壹經作出,即行生效;
2、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當事人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沒有上訴的,原判決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得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限未上訴的,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175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局的。
第164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