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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確定慣常居所

法律解析: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從離開戶籍所在地起至被追訴時止,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第四條的解釋: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止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三)對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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