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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生效證明怎麽辦理?

法律分析:法院有效證明的辦理是向法院申請。法律規定了當事人未上訴的壹審離婚案件的離婚判決書。上訴期屆滿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出具判決生效證明,並加蓋本院印章,確認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即為生效證明。因此,對法院有效證明的處理,應按上述規定申請和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書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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