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院是垂直領導。在業務上,他們只受上級法院或檢察院的領導。根據法律,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並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不受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因為不是行政機關,分別是法律監督機關和司法機關,屬於司法機關。上級檢察院與下級檢察院是領導關系,上級人民法院與下級人民法院是監督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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