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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不同判,法院該怎麽辦?

尚未達成判決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案件基本事實、爭議焦點和法律適用情況,主動調取有利於自己的生效裁判文書,提交法院。對於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同壹案件作出不同判決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或者上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法律適用爭議解決機制的實施辦法》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業務部門、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和執行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向審計署申請解決法律適用爭議:

(壹)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在法律適用上存在差異的;

(二)正在審理的案件作出的判決結果與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法律適用原則或者標準可能存在差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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