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法律適用爭議解決機制的實施辦法》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業務部門、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和執行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向審計署申請解決法律適用爭議:
(壹)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在法律適用上存在差異的;
(二)正在審理的案件作出的判決結果與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法律適用原則或者標準可能存在差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