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財產是生產資料的,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應當根據被保全財產的性質采取適當的方法,盡量減少對生產生活的影響,避免財產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人民法院在判決可能難以執行或者對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情況下,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財產保全、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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