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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費可以減半。

法律主觀性:

執行金額在654.38+0萬元以下的,每件繳納50元;超過1,000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超過50萬元的部分按0.1%繳納。當然還有壹些其他的訴訟費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實際應當承擔的費用。主要包括:(1)檢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二)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出庭的交通、住宿、生活費和誤工費;(3)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實際支出的費用。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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