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壹般是“先息後息”,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即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貨幣債務,再清償債務雙倍部分的利息。債務加倍部分的利息從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遲延履行期間計算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個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計算執行程序中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債務利息加倍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止;被執行人分期履行的,相應債務的雙倍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