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動火作業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的動火負責人辦理。申請人應逐項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的項目,不得留空。然後,根據動火作業的等級,申請人按動火作業許可證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2)動火作業負責人應持動火作業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向動火作業人和監護人說明安全註意事項後,將動火作業許可證交給動火作業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壹條第壹款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和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並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經營者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