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教師法》實施後,中層教師即壹級教師將和現在的初級教師即二、三級教師壹樣,沒有“指標”的限制,不再實行評價制度,而是根據教學經歷和履職情況實行考核制度。高級職務,即副高級和正高級教師,仍實行評聘制。但《教師法》第二十三條也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科學合理地制定中小學崗位設置指導意見。中小學副高級以上的崗位設置,要兼顧教師的學術教學能力和師德教育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