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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是否有妨礙取證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突發事件中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本罪在主觀上僅限於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明知上述人員在依法執行公務而加以阻礙,才能構成本罪。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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