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間,對抵押權的存在不發生法律效力,抵押權不因抵押期間屆滿而消滅。債權人的主債權到期未受清償的,無論登記的抵押期間是否屆滿,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百壹十二條* *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導致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抵押權人有權自查封之日起收取抵押物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債務人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抵作收取孳息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