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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二次抵押的抵押權有哪些規定?

房地產二次抵押的抵押權規定:房屋可以再次抵押,但所擔保的債權不得大於房屋的實際價值。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過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後,其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余額的,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過該余額。同壹財產抵押給兩個以上債權人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下列規定清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四百零八條,抵押人的行為足以減少抵押物價值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未恢復抵押物價值或者未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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