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對借款人不按合同承諾提供真實、完整的資料,不按合同約定使用和支付貸款的行為,追究違約責任。
第四十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收回貸款本息。
對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的貸款,貸款人應采取措施催收或協議重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