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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中介活動中有哪些法律風險?

法律分析:房地產中介活動中的法律風險;

(壹)以承銷為名,隱瞞客戶實際售價,與第三方進行交易,獲取傭金以外的報酬。

(二)從事成套專有住宅房屋使用權出售的經紀活動。

(三)無證經營、超範圍經營和非法異地經營。

(四)房地產經紀人出租、出借經紀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開發期限進行開發。

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日期滿壹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為啟動開發所必需的前期工作而延遲啟動開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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