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壹行中間寫上“居住證明”。在第二行的兩個空白處開始寫文章。正文要寫清楚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目前實際居住地址、居住起止時間等。文字寫好後,也要寫清楚發證的單位和時間,並加蓋公章。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因承租人以外的原因致使租賃物不能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租賃物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的;(二)租賃權有爭議的;(三)租賃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對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