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轉讓費是指租客在店鋪租期(未到期)內,經房東同意將房屋轉租,以空店形式將與房東剩余的租期轉讓給下壹個租客,或連同租客的裝修、原購買的設備、經營物品(商品、特許經營許可費、其他無形資產)等。,而租客向下壹個租客收取的超過應付租金的費用就是轉讓。
2.房東收回門面是否需要支付轉讓費,需要根據收回時房屋租賃合同的履行情況來判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33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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