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民法院查封前,該房地產已被依法占用;
3.全部價款已經支付,或者部分價款已經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剩余價款已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4.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異議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執行貨幣債權中,買受人對被執行人名下登記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其權利可以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經合法占有該房地產;
(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價款或者支付部分價款,並按照要求將剩余價款交付人民法院執行;
(4)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轉移登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