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國家拆遷,按照不降低當事人生活水平的原則,拆遷的產權置換最低比例為1至1。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以產權調換的方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由拆遷人以特定位置和用途的房屋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將補償安置房另行出售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的,應予支持。
拆遷人要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