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關於《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房屋登記辦法》是有效的,如果不廢止將繼續有效。但壹般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為準,後面是實施細則。不動產登記是“屬地管理+”,體現為分級管理、協商指定。細則註冊程序中沒有查詢,不代表查詢不是註冊的必經程序。查詢記錄可以在受理意見和審核意見中註明,也可以根據需要設置查詢記錄。《細則》關於當面簽字和公證的規定更為明確,所有涉外授權委托書均不需要認證或公證。房屋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對登記事項進行公告,公告的種類、方式、情形、內容和期限應當明確。
法律依據:建設部《房屋登記辦法》第四條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機構,是指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立的負責房屋登記的機構。
上一篇:反暴力法實施時間下一篇:妳所說的沒有法律依據的行為是什麽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