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買賣合同變更原則上在未來生效,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履行的債務仍然有效;
2.房屋買賣合同的變更是基於原房屋買賣合同關系的存在,變更部分未超出原房屋買賣合同關系;
3、房屋買賣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4.當事人對房屋買賣合同變更內容不明確的,推定未變更。
房屋買賣合同的主體如下:
1,法人財產權主體;
2.業主或法人產權主體授權的人;
3.質權人或留置權持有人;
4.人民法院;
5、可以善意取得無權處分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合同。因開發商惡意行為導致合同無效的,開發商可承擔已付購房款壹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