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壹條司法機關、公民和組織可以委托司法鑒定人名冊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上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在訴訟活動中,司法機關、公民和組織對《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第二條規定的鑒定事項有爭議的,應當委托列入司法鑒定人名冊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