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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決定房子的用途?

土地使用權的決定。房屋用途主要分為居住、辦公、工商、倉庫等。這些用途是由土地使用權的用途決定的,是分類用途,不是承租人使用的具體用途。

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擬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批準權限報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後實施。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壹)住宅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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