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房地產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書上記載他項權利,抵押人應當接受。並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預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中予以記載。抵押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抵押人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後,當事人應當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在建建築物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在登記時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