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有部分還包括整個建築、特殊空間和露臺等。其中,專用空間是指沒有固定的墻壁分隔,但相互之間有明確界限,可以專用的空間範圍,如車位、攤位等。規劃中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出售時已按規劃納入特定房屋買賣合同的露臺,應認定為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小區獨棟別墅也屬於專屬部分,業主對其享有專屬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壹條* * *業主享有建築物專有部分的所有權,有權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進行共同管理。業主在行使權利時,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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