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賃雙方應當協商。
2、根據侵權。
3、根據過錯原則。
4、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壹十五條* * *出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