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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中關於承租人的債務糾紛

承租人的債務糾紛不是業主的責任。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因出租房屋產生的債務糾紛,由承租人承擔法律責任,出租人無需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709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壹十壹章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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