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應為財產或行為。當事人拒絕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仍不履行的,應當強制執行。